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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纪 律

1、价格管理、价格检查等行政活动中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2、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3、不准利用职权以借为名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收受、索要行政对象财物。

4、不准利用职权对价格管理对象和价格检查对象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5、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6、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

  凡有违反上述行政纪律的,欢迎行政对象及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凡经查实违反行政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违纪者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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