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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一、立案。对检查发现、价格举报、价格违法人自查自报、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等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填写《立案呈批表》,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开具检查通知书。
二、调查。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调查终结,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理。案件调查终结,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处罚。作出价格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对违反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当事人逾期未对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当事人逾期未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复议决定已全部落实的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应予结案。
九、立卷归档。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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