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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评估

一、价格鉴定范围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4)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二、价格鉴定程序
怎样委托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的委托主体仅限国家机关。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委托机关应当持《价格鉴定委托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2)鉴定物的名称、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配置、生产、使用时间等;
(3)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地点;
(4)在基准日期时,鉴定物被使用,损坏状况的记录(鉴定)材料,重要物品应当附照片。被毁坏、灭失物品应当提供与鉴定物品有关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委托书要有委托单位盖章,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怎样申请进行价格认证
单位或公民在申请价格认证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送交《价格认证申请书》。《价格认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认证的目的和要求;
(2)价格行为人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3)认证事项的行为和情景描述;
(4)对物品的价格认证,应提供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鉴定)材料;
(5)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评估报告)进行认证的,需提供原价格评估报告书;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单位送交的《价格认证申请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公民申请应当签名并留存身份证号码。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可用于价格纠纷调解、当事人举证,并可作为生产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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