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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餐饮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餐饮业)、娱乐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旅店业,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3%计征收。

三、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5%计征。

四、烟草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
以上范围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五、煤炭产销企业,每吨按2元计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煤炭局征收。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委托市建设局在审批规划手续时,按增建、新建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8元的价格调节基金;临时建筑每平方米收取45元的价格调节基金,超规划面积建筑部分加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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