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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对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做到廉政、勤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恪尽职守,秉公执法;
(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与检查无关的活动,确因条件所限需要在被查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四)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办人情案,也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
(五)严禁以权谋私。物价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查单位以任何方式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接受被查单位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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