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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经营服务性行业垃圾处理费(巩价(2007)27号) |
户·月 |
(1)餐饮、娱乐、洗浴、各类吧类、食品加工店、洗车店、废品站、货栈、五小企业等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收取。
(2)商场、各类超市、各类经营商店、食杂店、干洗店等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收取。
(3)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月每床位5元的标准收取。
(4)各类医院、医疗服务机构按每个工作人员每月2元的标准收取;另外每个床位按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
(5)早市、夜市、固定摊点中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个摊位每月30元的标准收取;有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每个经营桌每月10元的标准收取。
(6)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摊位按每月每个30元的标准收取。(7)单位和个体户的铁炉、炉火等灶口按每月每个10元的标准收取;锅炉按每月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燃煤灶口和锅炉征收标准提高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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