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检查
收 费 标 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豫计收费 [2003]1056号)文件执行。
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备 注
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5%收取;
1-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4%收取;
3-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3%收取;
10-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2%收取;
50-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1%收取;
100万元以上收取0.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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